公房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在程序合法正當且條件滿足的前提下,公房可以買賣。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已經獲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是可以上市流通,進行買賣的,具有歷史風貌、黨政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內和不可分割的科研住房、危房,還有公用的成套合用住房除外。公房,又叫使用權房、居住權房,是住房實物分配制度下的產物。過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國家或者單位以實物形式分配給個人居住的,個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標準箱產權單位交納房租,租住該房屋,個人只能居住或者調換、繼承,產權仍然屬于單位或者房管單位,但是單位也不得隨意收回該房屋,個人是不得買賣甚至出租的。后來國家出臺了房改政策,允許個人將該種類型的房屋買下產權,變成了房改房、已購公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備下列條件的市、縣可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場;(一)已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登記立檔的方式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普查,并對申報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進行了處理;(二)已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辦法;(三)已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宜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三)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八)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下宜出售的。
公產房可以買賣嗎
公產房可以買賣的,但是在買賣的過程當中,必須要符合當時房改房的銷售政策,在可出售的公有房上市之后,不會造成原有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而且在購買住房之后,不能夠再向原單位申請住房或者是購買成本價的住房,或者是一些政府的優惠政策性住房。公房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有住房是由國家的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住宅類型在沒有出售之前,產權歸屬于國家所有。因為公有住房的住宅成本比較低,所以在出售的過程當中,需要補齊相應的款項,才能夠變成個人所有。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公有住房都能夠進行出售,如果是低于房改政策規定價格所購買并且沒有補足房款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出售公房的,而且如果還存在有產權共有的情況,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的情況之下,也不能夠進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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