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 是指采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價格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決定的,沒有統一的標準。根據國家相關的種糧農業補貼政策,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糧食(水稻)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 1、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標準為水稻直補每畝補貼20元;農資綜合補貼標準為每畝計稅面積81.5元。 2、水稻直補對象為核定計劃種植的水稻面積;農資綜合補貼對象為以水稻、玉米、小麥等為主的糧食作物種植面積。 3、繼續堅持誰種地補給誰的原則。原則上誰種地誰享受補貼,但對承包地轉包或租用給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協議處理。 4、拋荒地和非農業征(占)用地、十邊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補貼;今年已明確征用為非農業用地面積也不能作為補貼對象;高效農業一律不在補貼范圍內;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常年不種糧的,不予補貼。 二、良種補貼 良種補貼堅持政策公開、全面覆蓋、直補到戶的原則。補貼標準為水稻每畝15元,小麥、玉米、花生等每畝10元。補貼涵蓋全縣所有種植水稻和玉米、小麥、花生等種植戶。 補貼的程序為:補貼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補貼面積由 村民委員會 組織農戶據實申報并登記造冊,造冊后村民委員會按補貼要求進行核實,同時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戶張榜公示,村組干部單獨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有異議的要及時查實更正并再次張榜公布。公示結束后,先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審核,并報縣農業、財政部門,縣農業、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定。資金發放工作由縣財政部門組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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