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公房可以買賣。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法律依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一、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圍。城鎮成套現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屬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圍。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與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二、凡屬各地房屋管理部門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應向有購房意愿的現住戶出售。各國有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則上應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單位職工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住戶出售。鼓勵單位向職工出售現住房的具體規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公產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的,但是要符合要求。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圍: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產房是指公有住房,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分為三種:
一、是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
二、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三、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者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前兩種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公房買賣的法律規定
目前尚沒有一般性規定。公房即公有住房,指的是國家、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擁有產權的房屋。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的高效利用,公房買賣國家做了很多政策和法律規定。
公房買賣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公有住房買賣有很多限制條件,但是目前尚沒有一般性規定。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住房。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后,才可辦理所有權登記。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出售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
公房買賣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手續有以下幾個步驟,如下:
1.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到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申請表和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2.交易部門在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買賣雙方達成合同的,持合同及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有關材料之日起,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3.買方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繳納土地出讓金;
4.買方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明,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
公房買賣要注意哪些問題
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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