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樣管轄
法律分析: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應由該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應視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定,若是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屬于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以及政策性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若當事人的訴請標的是解除合同、返還房款或者支付違約金等,按照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總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應以當事人具體的訴訟請求來進行確定。 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以及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或者要求支付違約金等的,按照“合同糾紛”來確定管轄法院。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糾紛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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