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房子能賣嗎
拆遷補償的房子是可以進行交易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成立后應按照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將要拆遷的房屋可以購買嗎?
即將拆遷的房子可以購買,但不建議購買。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即將進行拆遷的房屋房管及土地部門將不再辦理產權手續,即凍結。房子不能辦理過戶,買方就不是合法的產權人,而拆遷辦依據的是產權手續辦理具體拆遷及補償手續。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購買即將拆遷房子的買賣行為將得不到認可,到時很有可能無法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因此不建議購買即將拆遷的房子。擴展資料:購買買拆遷房的注意事項:
1、辦理公證手續有的開發企業為了達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在拆遷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取一些費用。因此,在購買買拆遷房時,弄清拆遷房的性質對于購買至關重要。購買方可以考慮對拆遷的協議進行更名,更名時需要進行公證,防止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2、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房在拆遷時手續不全,實際中拆遷協議不能辦理過戶。房產證通常會按照拆遷協議等相關資料辦理,這樣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產權仍屬于原房主,不利于維護買方權益。因此購買拆遷房時可以向出售單位確定相關事宜以及仔細查看所簽訂的購房協議
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商品房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安置房未領取權屬證書情況下發生的買賣,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據此,如果雙方發生爭議訴訟至法院時,法院一般會因爭議房屋不具備權屬證書而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而且,鑒于安置房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領到權屬證書,房價在此期間會有波動。所以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協議至關重要。
并且拆遷辦工作人員表示,拆遷安置房不允許私下買賣。
拓展資料: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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