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 勞務分包 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 建設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 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分5種。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合同對當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當事人負有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當事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自力實現債權等權利;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也是合同效力的內容。
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任何第三人不得損害合同債權,在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第三人,在涉他合同中可有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效力。
工程款結算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情況
1、結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該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具體表現為發包人怠于履行結算義務的違約行為成立之時。
當事人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竣工驗收之后,發包人怠于履行該結算義務時;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其訴訟請求的時效期間起算點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2、當事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在接到結算文件的合約定期限內予以審核并作出答復的;發包人應當在該期限內確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該結算結果,表示不同意的,應及時配合承包人重新結算。
3、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則答復期限屆滿可認定其怠于履行結算義務,訴訟時效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發包人在僅約定期限內答復不同意結算結果的,但怠于與承包人進行協商,重新進行結算的,視為其怠于履行配合結算義務,承包人請求結算的訴訟時效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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