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承包人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2、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1、賠償損失。2、支付違約金。3、采取補救措施。4、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施工合同乙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工程發包是我國工程建設的主要方式,工程發包后發包方要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甲方一般為發包方,乙方為工程的承擔包。施工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那么施工合同乙方違約責任有哪些?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一、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二、施工合同發包方(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四、簽訂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漏項。就是必須約定的條款沒寫,給后期決算帶來麻煩,在合同簽訂前,首先,我們可以對照公司合同范本,看看里面有哪些合同組成要素;其次,我們要有一個“連續性”思維方式,可以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工藝流程為主線思考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對合同進行完善,思維是連續的,合同條款應該就不存在太大問題。 2、合同約定條款模糊。一句話可以有兩種理解意思,決算時雙方均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是扯皮的導火索,應杜絕。 3、生搬硬套合同范本,有悖合同簽訂初衷。為了省事,生搬硬套合同范本,也不考慮合同的可執行性和項目管理模式,結果不但起不到合同指導施工的目的,反而阻礙了施工生產。我個人認為合同簽訂的前提是方便現場管理、指導現場施工,在這個大前提下再來明確經濟條款;否則,可能因合同簽訂不合理增加管理、施工、監控難度,間接增加項目成本。 4、簽字手續不完善。為圖省事,簽字的時候僅在最后一頁的甲方或乙方上簽字了事,孰不知合同的重要條款一般都不在最后一頁;有些合作方最后扯皮說“最后那頁字是我簽的,但前面你們換了”或“前面我看都沒看就簽了”,在打官司的時候法院按照同情弱勢群體,合同雙方均有知情權的條款執行,吃虧的肯定是我們。切記合同每頁都要雙方簽字。
建設工程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無法按照約定履行或者履行的義務不能符合合同約定義務時,則存在違約行為的當事人一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有繼續履行合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支付違約金額、執行定金懲罰以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方式。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幾種? 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法律規定可以采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一)、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二)、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三)、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四)、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五)、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于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違約怎么辦?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一)、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三)、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督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簽訂完畢,當事人雙方都需要遵守和履行,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逾期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施工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施工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如何處理?下面中達咨詢招投標老師為你解答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承包人的責任:
第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發包人的責任:
第一,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第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第四,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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