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違建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物業發現違建應當發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可以向城鄉規劃部門舉報由其責令拆除,業主拒絕改正的物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違章建筑的處理方法
法律主觀:
《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并處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違章建筑怎么處理介紹?
違章建筑怎么處理?違章建筑處理辦法是什么?詳細內容如下: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筑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筑,為建筑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筑機關之審查許可并發給執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
第3條
違章建筑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筑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筑之查報工作。
第4條
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第6條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筑,不得準許緩拆或免拆。
第7條
違章建筑拆除時,敷設于違章建筑之建筑物設備,一并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筑,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并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第8條
違章建筑拆除后之建筑材料,除依建筑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9條
人民檢舉違章建筑,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10條
建筑師、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設計、監造或承造違章建筑者,依有關法令處罰。
第11條
舊違章建筑,其妨礙都市計劃、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劃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后,應函請內政部備查,并以公告限定于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筑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經以命令規定并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第12條
舊違章建筑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準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筑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筑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筑之處理,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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