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要求賠償
一、建筑工程付款滯后如何索賠 1、拖欠工程款,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判決勝訴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政府部門可以調處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但對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沒有裁判權,強制權。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設該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處理。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的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人工資發放的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施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建筑工人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工程款時,只能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不得向無資質的個體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應當從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內付清分包工程款。 施工單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職工的工資。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下未結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規定進行一次結算,并足額支付。 當年7月份結算、支付上半年工資,次年元月份結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資。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職工工資。對承擔工期不足一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后三個工作日按實際完成工作量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工程停工、窩工期間職工工資的支付,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辦理。 施工單位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 施工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和相關費用。 總承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分包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分包施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建筑工人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辦 1、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調價方法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節通用條款部分明確約定了各類工程款的付款數額、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計息始期;如未使用的,應當參照約定。 因設計變更可能導致工程量增加,為公平起見,承包人應當明確約定固定價風險范圍之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比如將材料價格漲幅度、工程量增減量或工期超過某限度等作為可調條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約定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導致價款增加部分作為讓利,否則不能請求追加工程款。 2、合理利用“逾期認可”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條款有效地遏制某些發包人以拖延決算為手段達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為了更好的保護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答復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過期視作認可。提起訴訟時,法院可以依據送審價為準判決工程款。 3、重視簽證管理 簽證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或施工慣例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造價調整、賠償損失等事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達成的協議。憑借簽證,可以要求發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長工期,故承包人必須高度重視。應當簽證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圖紙延誤、開工延期、工期延誤、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增加、指令變更等。簽證載體包括:簽證單、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來往信函、數據電文等。
工程建筑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建筑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 合同的效力 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 。但在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 施工合同 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必須 招標 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 法規 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4、 勞務分包 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于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于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 工資 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1、當事人在 訴訟 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項目經理在 合同履行 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 工程款 、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 代理 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 證據 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3、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 證人 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4、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 舉證責任 。 6、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7、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8、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9、“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 投標 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0、“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11、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 貸款利率 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12、《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 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 拖欠農民工工資 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13、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 承擔連帶責任 。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14、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掛靠人又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 債務 ,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承攬工程后,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15、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16、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于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17、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建設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認定 18、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后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可以視為《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竣工日期,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0、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21、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于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22、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按反訴還是抗辯處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于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發包人反訴或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建設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處理。 (2)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 違約金 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者 人身損害 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23、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4、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如何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復后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25、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條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 當事人就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 工程建筑 從四年前就保持快速發展勢頭,行業總產值一直在呈指數型增長。而且國內一些建筑品牌在這幾年時間努力探索,逐漸成為建筑行業的翹楚。同時也涉及了很多關于法律的問題導向,在我們遇到糾紛的時候不能慌慌張張,有個清醒的頭腦,才是處理問題的關鍵。
施工企業怎樣有理有據地索賠?
發包人違約引起的索賠。有兩種情況:發包人未按期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未按期支付進度款。南京某醫院(簡稱發包人)修建住院部,南京某建筑公司(簡稱承包人)中標承建,承包人計劃將地下室開挖的松土倒在需要填高修建停車場的地方。但由于承包人內部原因遲延提供施工場地125天,開工日期由該年的3月28日拖延至 8月3日。開工的頭3個月下大雨,土質非常潮濕,實際上無法采用這種施工方法。為了按期完成工程,承包人不得不在惡劣的大雨天氣中進行施工。由于不能采用以挖補填的方法,承包人將基礎開挖的濕土運走,再運來干土填筑停車場。為此,承包人增加了約30多萬元的成本,多增加了施工時間15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了額外成本和延長工期15天的索賠。發包人同意延長工期15天,但拒絕上述額外成本索賠,因為施工組織方案和施工合同都沒有說明一定要采用挖補填法。承包人為此索賠聘請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提出了4點理由:其一,發包人遲延提供施工場地違約使承包人不得不在雨季施工;其二,承包人提供了權威氣象部門的證明,當年的雨季降雨量是過去十年雨季降雨量的近1倍;其三,承包人提供了專家證言證明挖補填法是該工程最合理科學的施工方法;其四,承包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實際上確實發生了額外成本。由于證據充分有力,索賠獲得成功。工程師指令遲延或者錯誤引起的索賠。工程師處于發包人代理人的地位,如果其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它義務或者發出錯誤指令,造成工期延誤或其它損失,依法發包人應承擔該后果,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2003年6~7月,因連續中雨、大雨和不利的地質條件,負責某醫院大樓1~2 棟施工的甲建筑公司L作業面冒出一股地下水流,水流相當大,造成5棟大樓的施工面全部被淹沒(另3棟大樓為乙建筑公司承建)。考慮到從甲建筑公司工作面排除水流的成本最低、耗時最短、費用最少,因此,工程師指令甲建筑公司排水。甲建筑公司提出了要求發包人承擔因此而增加的排水設備租賃費和排水運行費,并要求延長相應的工期。幾經交涉,發包人最終同意按照自工地被淹停工起至水排完恢復施工之日止的天數順延工期,并承擔排水設備租賃費、排水費用和停工期間的損失費用。因發包人指定分包商或供應商違約引起的索賠。在某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指定了當地甲公司為當地材料供應商。同時,為了避免工程施工中總承包人與甲公司之間的糾紛,合同規定總承包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當地材料供應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規定如果甲公司未能按照規定交貨的,則發包人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給予補償或延長工期。后來,總承包人因甲公司中斷供電、供水、供油及沙石骨料供應等向業主提出了大量的停工損失索賠。因合同變更引起的索賠。通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變更事項主要有: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施工計劃變更;新增工程。2005年5月,成都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某房地產公司某開發的某小區地下室二層時,發現了古墓。成都市文物局得到情況報告后,組織考古工作人員論證認定是明蜀王古墓,具有很高的文物價值,需進行考古發掘,同時通知某開發商停止施工并采取保護措施。某開發商遂通知成都某建筑公司停工,停工8個月后考古挖掘工作結束,明蜀王墓采取了遷建,成都某建筑公司應開發商要求恢復施工。雙方在結算中幾經談判,某房地產公司賠償了成都某建筑公司停工損失費用30多萬元。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承包人未在上一路段的施工中遇到堅硬的巖石,所以參照上一路段的地質條件簽訂了下一路段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在實際施工中,這一路段卻遇到了大面積的巖石地質,開挖工作變得異常困難,工期拖延了幾個月,且增加了施工單位幾百萬的開挖費用。后經多次的索賠交鋒,發包人最終同意給予工期延長以及額外費用補償。因不可杭力及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賠。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在建設工程中,自然的不可抗力有:承包人在開工之前,根據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質勘探報告及現場資料,并經過現場調查,都無法發現的古井、墓坑、斷層、溶洞及其他人工構筑物等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礙等。社會的不可抗力有:社會動蕩(罷工、交通管制、禁運等影響了本工程有關勞務、材料及設備的采購與運輸等)、金融危機使承包人承擔額外的費用。另外還有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賠,在發包人給予補償后,發包人還可依法再向第三方追償。某鐵路工程,承包人在合同未標明的地方遇到泥石流,工期拖延了4個月。因此,承包人以遇到了與原合同不同的、無法合理預料到的不利自然條件為由,向業主提出工期延長以及相應的額外費用索賠。在某一大型房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甲、乙、丙三家分包商公用的通道路面坍塌,造成甲、乙、丙三家分包單位的工程車輛無法通行。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并考慮到乙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有公路施工經驗,由乙承包人負責維修該路段成本最低、時間最快,總承包人要求乙承包人負責維修公用通道。其后,乙承包人向總包方提出了因此而發生的額外設備費以及材料費用的索賠申請。因國家政策、法規的變更引起的索賠。某水利工程要求進行河流拓寬、建兩座小壩,工期為兩年。河流的上游是一個大型湖泊,是一個省級自然保護區,河流拓寬后,可能導致湖泊的水位下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所以,環保人士不斷呼吁,要求取消合同。后國家環保局及有關部門進行了干預,工程最終被取消,合同解除,經過談判,業主賠償承包人100萬元,基本彌補承包人損失。其他的國家政策法規變更情況有:國家調整銀行貸款利率的規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種設備、某種材料的通知;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在工程中推廣某些設備、施工技術的規定;國家對某種設備、建筑材料限制進口、提高關稅的規定、外匯管制等。索賠的原則索賠應具有法律依據或者合同依據,索賠理由應充分,程序需恰當。具體來說,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以上是索賠得以成立的先決條件。在索賠事件初發時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按照國際慣例,凡遇偶然事故發生影響工程施工時,承包商有責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如確有事實證明承包商在當時未采取任何措施,業主可拒絕其補償損失的要求。認真核定索賠工期、款額。肯定其合理的索賠要求,反駁、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合理、準確,如確定工期索賠,要看被延誤的工作是否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在審核停工損失中,不應以日工費計算,通常采取人工單價乘以折算系數計算;停駛的機械費補償,應按機械折舊費或設備租賃費計算,不應包括運轉操作費用。再如施工期間遭遇不可抗力,對承包方的人員傷亡、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不予補償,但延誤的工期可相應順延。費用索賠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遵循下述兩個原則:所有賠償金額都應該是施工單位為旅行合同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按此金額賠償后,應是施工單位恢復到未發生事件前的財務狀況,即施工單位不致因賠償事件而遭受任何損失,但也不得因賠償事件而獲得額外收益。施工單位要索賠,但要遵循索賠的原則和程序,不能漫天要價,不考慮事件發生的實際情況,且在索賠期間自動撤場,未采取積極措施,造成工程停工,不能連續施工。業主需要投入更多的財力、人力、物力才能重新進入正常施工狀態。索賠計算要有依據,不能憑空想象。要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簽訂的合同、雙方協商文件、簽證、會議紀要等為依據。對于單價包干合同,要注意風險的分配,風險轉移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誰最有能力解決風險問題就由誰來承擔風險。如果雙方對工程可能遇到的情況估計不足,可以考慮采用可調單價合同,這樣一來對雙方都可以減少風險,達到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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