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能住一輩子嗎,最長可以住多久
公租房不能住一輩子,最長可以住5年。具體而言,公租房的租賃期限和續租條件可能會因地區、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公租房的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最長可達20年以上。
在租期屆滿后,租戶可以申請續租,但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和程序,如按時繳納租金、無違規記錄、符合家庭人口等要求。
公租房是由政府或相關部門提供的廉租房或限價房,旨在為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雖然公租房租金較低,但通常會設定租賃期限,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續租。
公租房申請流程如下:
1、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
3、審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公告;
4、公示無異議,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地提供離婚證。
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4、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5、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6、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7、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公租房可以一輩子長期住嗎
公租房不可以一輩子長期住。
因為按照規定,公租房最長的居住年限為5年,居住期限屆滿以后,如果有續租需要且符合續租條件的,則可以每五年續簽租房合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單位的工作人員會對公租房保障家庭定期進行復核,如發現不符合公租房居住條件的將取消公租房居住資格。因此,公租房是不能一直居住的。
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以下;
(2)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以下;
(3)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2、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3、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紤]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為:
(1)1人單身宿舍、單居或小套型;
(2)2人夫妻及子女未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單居、小或中套型;
(3)子女年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中或大套型;
(4)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5)3年沒搖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4、按時的繳納社保。
綜上所述,公租房不可以一輩子長期住。因為按照規定,公租房最長的居住年限為5年,居住期限屆滿以后,如果有續租需要且符合續租條件的,則可以每五年續簽租房合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單位的工作人員會對公租房保障家庭定期進行復核,如發現不符合公租房居住條件的將取消公租房居住資格。因此,公租房是不能一直居住的。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公租房可以長期居住嗎
公租房不可以長期居住,公租房的租賃期限時常為5年左右。合同到期且未申請續約家庭應退出公租房,想要續期公租房的家庭需要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可續租。公租房承租,如果購買改善住宅,需要推掉公租房;公租房承租者租滿5年后,可以成本價加上銀行利率進行購買。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3、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4、房屋維修責任;5、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6、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8、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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