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三種情況可拒交?
法律主觀:
一、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法律對于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于什么是正當理由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行為。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不僅是指簽訂合同雙方最后的交付行為,而且還包括雙方一系列行為及其結果的總和。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通常在法律上規定為全部履行,即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它實際上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1、實際履行。實際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實際履行的定義,如果一方發生違約,其違約責任不能以其他財物或賠償金代替。即使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如果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只有在實際履行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時,才允許不實際履行。
2、適當履行。適當履行是指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時,在合同標的(物業服務)的種類、數量、質量及主體、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都必須適當。按照適當履行的定義,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有過錯的一方應及時向對方說明情況,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責任。當締約一方只履行合同的部分義務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并可就因一方部分義務導致其費用增加要求賠償,但部分履行不損壞當事人利益的除外。當事人一方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但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應繼續履行合同。
三、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消滅,從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導致物業服務合同解除的事項主要如下。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雙方商定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哪些情況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的,業主可以拒交;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業主可以拒交;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可以拒交;
5、對于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納物業費的行為,業主可以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業主對擅自增加、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業費收取的相關政策規定
1、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像小區擋車桿上的廣告、電梯里投放的廣告、快遞柜、公共停車位等等,這些通過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所獲得的收益,物業不能瞞著業主私自裝進自己的口袋,應該將賺來的錢發放給小區業主們。
2、業主可以解聘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等,與業主的生活品質有著莫大的關系,
以往業主不滿意物業時只能忍氣吞聲,生怕物業今后給自己穿小鞋,然而從今年起,業主如果不滿意物業的服務,是可以選擇更換物業的,這將大大提升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以及人們的生活質量。
3、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都比較嚴格,外人不得隨意進出,但不免還是會有被偷被盜的事情發生,這其實多半還要歸咎于物業不作為,只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加強監控,那么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業主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4、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為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存在這樣的行為,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業主繳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品質。
然而《民法典》一出,這些舉動都屬于違法行為,業主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業主特定財產損失可以找物業保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一些小區的停車位都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馬路邊上,假使樓上有住戶從窗戶往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上,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無法查明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后可以找物業索要相應的賠償。
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1、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及衛生方面存在瑕疵。就比如說剛建好的小區沒有做好垃圾處理,將應該進行集中的垃圾就這樣隨意扔放,不僅影響小區的美觀,到了夏天,更是臭味撒布、蚊蟲肆意滋生,對小區居民的健康也有一定的危害。
2、建筑質量存在問題,而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的進行維修處理。就比如說管道漏水,物業對此不管不顧,導致水全部結成冰。這不僅對住戶造成困擾,路過的行人走路都小心翼翼的。
3、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應對整個小區的安全保障負責。就比如說財物被盜,車輛被偷、被劃的問題。既然如此沒有安全保障,那也沒有交物業費的必要。
4、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小區的公共場地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私自收取停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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