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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么區別?(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09-02 03:42:56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屬于是全體公民,中國公民都是擁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家所有,是人民政府代表全體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是體組織成員對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所以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一樣:國有土地是出讓或劃撥,用在國家的經發展或者社會建設,生產制造,比如用在建造辦公場所或者公益建設等,目前國有土地不能于經營生活,例如建造住宅和酒店等;集體土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來獲取效益,還可以用于生產工作或者經營分配給成員建設住宅,娛樂、經營等設施。

3、收益的方法也不一樣:由于政府土地不能通過經營獲取收益,所以國有土地都是通過出讓使用權來獲取收益,相對集體土地收益就會更加寬廣,既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收益,又可以自用土地以及經營收益。

可以購買,但是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為只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也就是意味著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房屋的所有產權。未經審批同意,此類房屋不能上市交易,私下簽定交易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稅費后歸使用權人所有。

房地產發展商的主體資格,房地產商在賣商品房時必須具備主體資格。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有哪些

國土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有哪些呢?相信不少小伙伴對此都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其實這兩者區別可大了。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好好聊一聊國有徒弟與集體土地的區別在哪里。
一、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
1、國有土地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本身,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是鄉鎮、村、村民小組;
2、國有土地所有權行使體現國家意志和需要,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須服從國家利益,受國家管理;
3、國家建設需要土地時,集體必須服從國家利益。而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所有權仍屬國家。
二、國有土地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區別
1、集體土地征收
征收對象:集體土地
征收目的:把集體土地性質,從集體所有變為國有
征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各市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征收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甚至國務院批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具體的組織實施。因為集體土地征收經常會涉及到農用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性質轉用等等。
2、國有土地征收
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后即可大興土木
征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各省級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細則》、各市級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征收程序: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再由其確定的實施部門來具體負責征收和實施工作。
文章總結:以上就是關于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有哪些的全部內容了。希望以上文章內容可以幫大家解決疑惑。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一定要多多關注我們!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我們知道,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而集體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在城市的土地以及城郊的土地一般屬于國有土地。那么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區別是什么(一)所有者不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      (二)使用者不同: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三)土地用途不同:集體建設用地只用于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國有建設用地可用于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游、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      (四)使用權類型不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宅基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五)使用年限不同: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      三、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國有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所以農村的土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城市的土地是屬于國家的,所以城市的土地使用證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的,但是國有土地的使用全是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的,這是一個很大不同。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的相關知識,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著很大的區別,主要是所有權人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等等。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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