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若購房者遇到這種情況,可根據具體條例進行合法維權。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對外售房。可先找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要求退房或按約定支付賠償。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主要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也可向當地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退房,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預售房屋,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的情況下出售房屋的,屬于違法行為,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并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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