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般動產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為合同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沖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出賣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買賣合同時,一般應按照①已經受領交付、②先行支付價款、③合同依法成立在先的順序來確定權利保護的順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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