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小區建成入住,產權即發生轉移,產權所有人已經由開發商轉為全體業主,這時,開發商在沒得到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權擅自改變小區公有土地用途的。業主們可以去相關部門查閱小區的整體規劃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開發商改變當初征地用途是違法的。開發商向政府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圖在進行具體建設時必須嚴格遵守,如果其擅自改變規劃用途,不僅構成違約,而且還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所以除了與之協商外,還可以向政府規劃部門反映情況,用行政部門的力量迫使其按照原規劃進行。 在簽訂合同時,您一定要將有關條款的細節約定清楚,如小區中應有哪些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具體位置和用途等。如果有了這樣的約定,在發生糾紛時,問題解決起來就容易得多。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準,是可以變更的。根據原供地方式、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改變原批準用途的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1、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地塊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還要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經批準改變原用途的,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2、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序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類似。但要注意的是,批準改變原用途的,改變后的用途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準,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換發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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