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權的行使方式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兩種方式:①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②申請法院依法拍賣,且這里的拍賣僅限于通過法院來實現。途徑有兩種: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并提供證明法定優先權存在和具備行使條件的證據;②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并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即工程按期完工,質量合格且經過竣工驗收,如承包人存在違約行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權。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行使優先權時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價款法定優先權的法定性、從減少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前提出發,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只有在協商未果時,準予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優先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對不宜拍賣、折價的工程不得行使。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劃分標準:(1)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糾紛、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轄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2、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①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9種特別管轄的案件: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和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隊履行地另有規定的除外;d.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e.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f.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g.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h.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稱呢個與和偶那天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確定合同的履行地。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支付地。票據上為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墜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侵權)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定義: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國內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外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涉外不動產案件;②涉外港口作業糾紛案件;③涉外遺產繼承案件;④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呢個糾紛提起的訴訟。3、協議管轄定義: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①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③在審級上,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2)涉外協議管轄:①必須是涉外合同糾紛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②協議必須呈書面形式;③法院須是與案件有聯系的地點和法院;④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集中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1)定義: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條件: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3)特點:①實質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②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2、指定管轄(1)定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2)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②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③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議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1)定義: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情形:①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前,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時,決定對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進行提審;②上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交由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為宜時,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③下級人民法院對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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