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產能要回嗎?
法律主觀:
戀愛期間贈與的房子在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能要回嗎
第一個方面,可以從財產的價值的大小來考慮,比如說戀愛期間一方贈與另外一方的衣服或者一些包包、鞋子,或者不是很貴重的金銀首飾。這些都應該是雙方作為戀愛期間的一般性贈與,不能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如果財產價值非常大,而且還要看贈與的時間節點,如果在雙方談婚論嫁的期間,一方給另一方買房、買車或者數額很大,超過一般正常的生活需求的一些現金的贈與。
我覺得這種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可能性會更大一些。第二個方面,可能要考慮雙方的感情因素,感情是否深厚。一般來講無償贈與肯定是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感情也比較深厚。
如果雙方感情本身就不是很深厚,交往時間不是很長。經常遇到這樣的財產糾紛,男女雙方交往時間很短,但是一方給另一方贈與大額的財務。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如果雙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
認定為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該是更公平合理一些。第三種情況要考量的就是當時在給付錢款的時候,具體是在一個什么樣的情況下給付。對于給付的錢的性質,首先就要做一個界定。
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不能結婚,目的不能實現的話,贈與是可以要得回來的。如果雙方僅僅是為了增進感情,一般的贈與,這個就要不回來。
戀愛期間一些共同的花銷或者小禮物的贈送,這個就是不能要回來了。這在實踐當中確實是當事人很難把握的。一般雙方比如說戀愛期間,可能大家都有一個美好的愿望。
都是想著要和對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沒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識。所以,在給付錢財的時候也沒有想那么多,沒有想到后來會走到分手或者結不成婚的地步。
但是在現實中包括我們自身也代理了多起這樣類似的案件。
分手時贈與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1.不能要回,如果是無償贈與對方的是不可以要回的,一方給另一方給付的財物,一般都是認定為贈與的 2.可以要回,如果是附條件贈與的,比如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贈與的彩禮則是可以要回的。另一方面,如果對方向你要錢的時候,有借條的話,是可以向對方要回來的。
如果當時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張為借用或者借款關系的,那么毫無疑問根據債權債務關系是可以主張返還的,可以直接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和處理方式。
在戀愛關系中,雙方在愛情中對彼此有強烈的依戀、親近和向往,因此會在這個過程中付出很多的精力、時間和金錢,但是愛情當中不止有甜蜜,也有分歧和沖突,因為每個人都是在不同的環境和經歷中成長的,在共同的生活中總會產生摩擦。談戀愛其實是一門學問,甚至可以說是很高深的一門學問,那么如何在戀愛關系結束后正確處理雙方之間的關系,其實也是值得考量的。戀愛關系本身并不在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但是如果涉及到這個過程中的財產關系,那么就需要通過法律來判斷相關的性質和處理方式了,因此本文將為大家分析談戀愛時付出的財產在戀愛結束后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幫助當事人明確在戀愛關系中發生的涉及到財產的行為如何定性,如何根據其性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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