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后房屋可以出租。
1、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
3、已經抵押的房屋的出租的大部分程序與其他房屋的出租是一樣的,但是必須注意一點: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此,出租抵押房屋時,出租人必須要書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經抵押,否則就要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擴展資料: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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