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延期怎么辦理
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收驗材料。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即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當場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自收到之日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簽發加蓋建設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準予延續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延期的,制作《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二、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工程進度計劃延期處理?
施工過程中,工期延長有兩種情況:工程延期和工期延誤,兩者都是使工期拖延,但性質不同,承發包各方的責任不同,處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1)工程延期
1)工程延期的條件。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申請,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的規定批準其工期延長時間: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導致工程量增加。合同中涉及的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干擾。除承包方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
2)工程延期的審批程序。工程延期事件的發生。承包人提出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核實,承包人提出詳情報告。是否做出臨時延期的決定。承包人最終提出工程延期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工程延期。
3)工程延期的審批原則。監理工程師在審批工程延期時應當堅持的審批原則是:堅持合同有關工程延期規定的條件。只有當延期的事件發生在關鍵線路上的關鍵工作,才批準工程延期。已批準的工程延期必須符合實際情況。
4)工程延期的控制。監理工程師應當嚴格控制工程延期事件的發生,以減少業主的損失。控制的方法是:合理選擇開工指令發出的時機。協助業主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妥善處理工程延期事件。
(2)工期延誤
工程延誤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控制工期延誤。對工期延誤常用的制約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誤的誤期損失賠償。終止對承包方的雇傭,并追究承包人給業主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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