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費用索賠的條件有分前提條件和索賠條件。
前提條件分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發(fā)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因工程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發(fā)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發(fā)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物價上漲、法規(guī)變化及其他。
工程索賠計算:
1、工期索賠。網絡分析法:通過分析延誤前后的施工網絡計劃,比較兩種計算結果,計算出工程應順延的工期;比例分析法:通過分析增加或減少的單項工程量與合同總量的比值,推斷出增加或減少的工期;其他方法:工程現場施工中,可以根據索賠事件的實際增加天數確定索賠工期;通過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協議確定索賠工期。
2、索賠費用。總費用法,通過計算出某項工程的總費用,減去單項工程的合同費用,剩余費用為索賠費用;分項法:按工程造價的確定方法,逐項進行工程費用索賠,可分為: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材料費、保險費、設備費等索賠費用。
承包人可以索賠的施工賠償包含以下內容: 1、發(fā)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創(chuàng)造施工條件所造成的損失; 2、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工期延長的損失; 3、發(fā)包人 未按合同約定 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造成的損失; 4、發(fā)包人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包括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可以進行工期索賠的規(guī)定是:如果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期暫停或超過期限的,則承包人可順延工期并要求賠償;如果因施工的原因致使工期延長的,發(fā)包人可要求施工人返工、改建和賠償。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