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款的認定,可以由村民自行選擇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賠償的方式。并且還可補償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而拆遷款的分割是由村民家庭自行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可以反悔。
但是要找到能夠斷定該協議無效或可吊銷的法定事由。合同無效了,自然也就沒有約束力,被拆遷人就有了爭奪合理補償的時機。
主要是為了防止自身違約,又不期望由于自己出于并非自愿的原因而簽定的補償協議而接受實際上的產業權利損害。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
導致拆遷協議無效的情況有:
一、非產權人代替簽字的補償協議
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只有房屋合法產權人才能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二、村委會統一代簽并直接發放補償款
被拆遷人沒有委托村委會代理簽字的情況下,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遷人委托了,也必須是有書面委托書才會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么這樣的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三、簽訂補償協議后,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很多時候拆遷方故意隱瞞拆遷范圍,意圖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遷。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那么因主體不適格,拆遷方沒有權利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此協議簽訂后也無效。
四、威逼利誘、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脅迫簽訂補償協議的
在現實征地拆遷中,很多時候拆遷方為了加快項目進度,不會給被拆遷戶更多的考慮時間,所以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來逼迫大家簽字。比如:找社會人員騷擾、斷水斷電、限制人身自由、還有甚至以株連親戚工作的方式威脅來威脅簽字。
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錄音、錄像保留證據,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補償協議
常年臥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簽訂的協議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過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產生效力。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即使簽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再次爭取合理的補償。
注: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后再維權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當補償不滿意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輕易簽字。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則,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改變或許吊銷:
1、因嚴重誤解締結的;
2、在締結合一起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詐騙、鉗制的手法或許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締結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改變或許吊銷。
當事人懇求改變的,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不得吊銷。
事實上,真正要解決簽了補償協議又反悔這個問題,并不是像紙面說的這么簡單,真正操作起來還是相當有難度的,不同的情況下應對方式也不同。
而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侵權問題的點還有很多,也有許多被拆遷人直到整個拆遷項目進行完畢都還不知道自己拿到的補償為什么比別人低,更不知道自己已經被侵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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