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之風險。
賣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兩證的房屋,首當其沖的法律障礙就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賣房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雖然實踐中法院對于無兩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據《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也有的法院認為《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并非強制性規定而是管理性規定,只是規范房屋權屬不能發生變更,但是對合同效力沒有影響。其實,我們完全沒有必要拘泥于《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性質的爭論,而應該注意到《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對于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確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房屋的交付時間、權屬變更登記時間不確定。
現實中無兩證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約交付并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直接取決于開發商能否按約交付并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商品房的建設期限較長,能夠如期完工并交付取決于諸多主客觀條件,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難以控制。
(3)房屋質量難以保證。
現實中無兩證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質量如何根本無從判斷,這必然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質量隱患。
(4)“一房二賣”不可不防。
無兩證的二手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賣房人“一房二賣”留下漏洞可鉆,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賣房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
法律分析:買賣無房產證房屋的,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沒有房產證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無房產證的買賣合同只要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侵犯他人國家的利益是有效的。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交易風險較大,在購買或出售時應謹慎。對購房者而言,買賣合同的條款中一定要要求賣方明確承諾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以及辦理房產過戶的時間,并約定適當的違約金標準;考慮到房價經過一段時間會有波動,買賣雙方應約定違約金標準,以避免房價波動較大時一方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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