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誰承擔責任
目前我國常見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主要有混凝土構件裂縫、屋面滲漏、地面起殼起砂等,從建設工程參與主體上對造成上述質量問題的原因作劃分,主要有建設單位的原因、勘察單位的原因、設計單位的原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和監理單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參建單位中的兩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質量出現問題,我們首先就需要查明質量產生的原因,進而確定應對該質量問題的成因承擔責任的責任主體。 比如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行業標準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是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單位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是責任主體。施工單位除了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外,還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及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如果因施工單位未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是責任主體。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1、工程出問題一般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2、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過了驗收、質量沒有問題,事后在使用中出現泄漏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施工時的問題,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員的責任。責任應由造成事故的不當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維護者負責。
工程質量責任事故劃分如下: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松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驗,降低施工質量標準等。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實施操作不按規程和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筑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振搗疏漏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等。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地震、臺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工程造成破壞甚至倒塌。
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為責任直接造成,但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往往與人們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負有一定責任。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出了質量事故 誰負責
法律主觀:
出了質量事故,監理一般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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