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現行《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28日實施,共八章86條,本次修正案共修改19條、增加6條、合并7條、刪除2條。
(一)將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律,土地督察進入依法督察新階段
第一條到第五條未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溯源于國辦發〔2006〕50號文《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有效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違法高發多發的問題。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二)明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并,作為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014年我國正式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旨在結束不動產登記由不同部門各自負責的“九龍治水”局面,提高登記的效率和公信力,進一步強化產權保護,維護市場秩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隨即出臺,《不動產登記法》也已納入立法規劃。
(三)對“承包地”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法律界定,明確了承包期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明確四荒地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明確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也應解決草地和林地承包期限及屆滿后延期的問題。故規定草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四)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在法律上作了明確規定,為”“多規合一”改革預留法律空間
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土地用途管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考慮到“多規合一”改革正在推進中,新土地管理法為改革預留了法律空間。
(五)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內容進行了拓展
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要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打破了原來只對國有建設用地擬定年度計劃。
(六)對耕地占補平衡指出了“數量和質量”的法律要求
在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基本要求上,新增耕地質量不降低的要求,耕地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七)明確了對基本農田進行永久保護的制度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八)對耕地休耕和耕作技術保護制度用法律加以明確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九)將原《土地管理法》43條刪除
原土地管理法除鄉鎮企業破產兼并外,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只有將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才可以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一規定使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不能顯化,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受到侵蝕。
刪除該條規定,破除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障礙。
(十)為了適應審批制度改革和改革需要,進一步下放了用地審批權,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審批權限
原土地管理法對新增建設用地規定了從嚴從緊的審批制度,旨在通過復雜的審批制度引導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但長期以來,地方對建設用地審批層級高、時限長、程序復雜等問題反映強烈。
新土地管理法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后,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的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閑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法律主觀:
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貪圖小產權房的便宜,沒有產權證在手,始終都是感覺不是自己的。
法律客觀:
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內容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新規
法律分析: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
2、隨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價值和資產價值越來越顯現,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這也就形成了集體土地入市。
3、此次頒布的2020年集體土地政策,想要集體土地入市需要符合這4個條件:
(1)必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土地;(2)須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3)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還得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
4、新《土地管理法》雖然沒有規定農村宅基地可以直接入市,但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改變土地市場供應格局,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亮點解讀
我們國家將于9月1號頒布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是國家的一個大法,它涉及到我們國家的土地資源,為國家進行土地資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實施條例的一個亮點是什么?我們主要講國土空間規劃。
在實施條例里面規定,我們國家要構建國土空間規劃管理體系,這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將對國家的經濟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國土空間規劃章節位于實施條例的第二章,說明國土空間規劃是非常重要的,條例也明確規定了規劃先行的一個法律體制,國土空間規劃將作為下一步國家實施經濟社會發展管理的一個重要制度。
國土空間規劃是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這個國土空間規劃也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定部署,新的實施條例有關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編制要求的基礎上,用國土空間規劃取代原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效率和內容,規定了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市開發邊界,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了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這是我們第二章節的主要內容。
國土空間規劃章節還對土地調查做了一個具體的要求。土地調查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土地條件。全國土地調查的一個成果應該報國務院批準,然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地方土地調查成果要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全國土地調查公布實施后,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自上而下逐級公布本行政區的土地調查成果,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規定。
這里說的土地調查就是我們通俗講的三調,就是第三次土地調查。這個土地調查是我們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一個依據,也是我們進行自然資源管理的一個重要的依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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