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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過渡期最長是多久,過渡期可以延長嗎?(拆遷安置過渡期規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09-19 04:45:33

房屋拆遷補償新規

一、這幾類房子沒有證件也要賠償
農民家中從祖上流傳下來的房屋,尤其是從20世紀50年代到60年帶這段時間流傳下來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即便是沒有任何證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獲得全額補償。新房新規矩,老房老規矩。簡單來說,只要房子建造時是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的,都可以獲得賠付。代代相傳的祖屋,只要認定成功即可獲得賠付。因城市發展需要規劃拆遷的房子,這種情況多見于城市周邊。
二、新增拆遷過渡費
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每戶2萬元)等。
三、雙向補償方法
房子被拆遷后,不僅可以領取到農民房屋的補償,另外還有一份針對宅基地的補償,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遷了,到時候千萬不要少領了!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不過從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從明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另一方面,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房屋拆遷問題

我家要被拆遷了,是因為開發商要用這塊地。當然他們要給我們補償,但由于我的戶口已經遷出去了。他們據此不給我的那份補償,他們的做法是否合法?rn注:他們給我們的補償是每人每個月100元,于是我就少了那每個月的100元。rn最好給出相關法律依據。謝謝!
  依據:
  1.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瀘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長 朱以莊�
  二○○七年二月二日
  瀘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監督管理。瀘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承辦市轄三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的具體日常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三區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教育、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及時協助辦理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學生轉學、電話移機、有線電視遷裝和水、電、氣供應等有關事宜,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外,不得額外增加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負擔。
  國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第(四)項中的內容包括:確切的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被拆遷房屋狀況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面積、權屬等)、補償安置方案(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材料、過渡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及補償形式等)。
  第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八條 政府實施凈地出讓或土地儲備需要拆遷房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實施拆遷單位、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布。
  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拆遷人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足額存入拆遷項目所在地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事項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質量不合格的,不具備合法產權證明或權屬有爭議的,以及不具備居住、生活條件的,不得用于拆遷安置。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采取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委托拆遷。實施拆遷的單位應當具有房屋拆遷資格。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五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簽訂書面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
  (二)補償形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和結算方式;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載明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和拆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搬遷期限,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
  (五)其他約定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擬制,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當事人一方拒絕商談補償安置事宜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人未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并辦理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拆遷建設用地紅線內所有需要拆遷的房屋和其他附屬物。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憑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證件、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安置用房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對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對確屬原房結構,且符合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的,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公告發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經依法取得城市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建筑物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三十一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嚴格按照估價規范,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
  估介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
  第三十四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市政基礎設施等,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用途、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用符合國家建筑規范的與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應的成套房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差價。
  第三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營業、生產、辦公、倉儲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與原被拆遷房屋相近的建筑面積安置,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臨街底層營業鋪面,可在臨街綜合樓底層或設計為商業場的臨街底層大廳內償還,臨街底層不夠償還的,可在二樓以上償還或貨幣補償;非臨街底層及二層以上(含二層)的營業用房在二層以上或小區內安置償還。
  (二)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廳內留出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75%。
  (三)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差價。
  第三十七條 用于拆遷安置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每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5平方米。
  被拆遷人私有自住住宅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他處無住房,同時又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安置的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的差價款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不再支付;超過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綜合成本價結算,超過60平方米以上的由被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自住住宅房屋,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不低于45平方米的相應戶型進行安置,補差結算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被拆遷人享有的各項補償補助費,對貧困殘疾人在規定標準上提高20%補償。殘疾人過渡用房,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解決。
  第三十九條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條 拆遷有產權不明確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同時提供相應的資金或房屋擔保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一條 對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的,只能作產權調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不能重新達成抵押協議的,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四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對被拆遷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的原則確定。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自合同約定的被拆遷房屋交房之日起,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因公益性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貨幣補償。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周轉房建筑面積低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50%的,不足原面積部份,按該類房屋使用性質補助費標準的50%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拆遷人支付被拆遷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需要過渡的,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同區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確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應付給45日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付給45日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自被拆遷房屋交與拆除之日起至被拆遷人接到拆遷人安置房交付使用書面通知的次月止,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規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到期不得拒絕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自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算,過渡期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因拆遷人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按前款規定增加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
  第四十六條 因城市房屋拆遷發生的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以及電話、水、電、氣、有線電視拆除、遷移、重新安裝等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拆遷當時合法的收費標準補償被拆遷人。
  實行產權調換,原被拆遷房屋具有水、電、氣等設施的,由拆遷人承擔水、電、氣等設施的安裝、增容等費用。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等各項補償、補助費標準,另行制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定期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本辦法所列各類房屋綜合成本價和重置價格,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定期調整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補足;逾期拒不補足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拆遷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遷人未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二)對違規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行為不及時制止和查處的;
  (三)未按規定公布拆遷公告的;
  (四)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的;
  (五)設立拆遷公司的;
  (六)不及時制止拆遷人強迫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
  (七)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
  (八)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九)玩忽職守,假公濟私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于字數限制,請自行搜索)

拆遷過渡期是什么

您好!拆遷過渡期指的是從拆遷開始到回遷房可以入住之間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原房屋已經開始拆除,回遷房還沒有造好,住戶只能投親靠友或者在外租房住。所有的拆遷工程,都會由政府給予過渡期的補貼,讓拆遷戶平平安安度過過渡期。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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