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什么時候返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時間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該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期滿后無工程質量問題才能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金什么時候返還?
一、在我國工程質量 保證金 什么時候返還?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第十條有對工程質保金的具體規定,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計付利息,并承擔 違約責任 。 2、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住建部為了減少建筑企業負擔,細化了相關規定。 (1)規定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 履約保證金 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筑工程質量的主要分類 1、按施工過程控制分為: (1.)施工準備控制 指在各工程對象正式施工活動開始前,對各項準備工作及影響質量的各因素進行控制,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先決條件。 (2)施工過程控制 指在施工過程中對實際投入的生產要素質量及作業技術活動的實施狀態和結果所進行的控制,包括作業者發揮技術能力過程的自控行為和來自有關管理者的監控行為。 (3)竣工驗收控制 它是指對于通過施工過程所完成的具有獨立的功能和使用價值的最終產品〔單位工程或整個工程項目〕及有關方面(例如質量文檔)的質量進行控制。 2、按施工層次控制:通常任何一個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劃分為若干層次。例如,對于建筑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可以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等層次;而對于諸如水利水電、港口的交通等工程項目則可劃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等幾個層次。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順序的邏輯關系。 顯然,施工作業過程的質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質量控制,它決定了有關檢驗批的質量;而檢驗批的質量又決定了分項工程的質量;分項工程質量決定了分部工程的質量;分部工程質量決定了單位工程質量;單位工程質量決定了整個項目的質量。 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金要求在14個工作日內返還的,如果不按期返還的話,建筑單位是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期間產生的費用也應該有建筑單位承擔。建筑工程治療主要分為施工準備控制,施工過程控制和竣工驗收控制,也有按照施工層次來控制的。
工程質保金一般什么時候退還
工程質保金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至兩年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⒐を炇涨俺霈F的質量問題,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修復,質保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相關推薦:
維修基金交給誰(維修基金交給誰)
拖欠工程款訴狀(拖欠工程款申請報告)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責任(總包分包的責任承擔)
工程驗收單(工程驗收單內容包括哪些)
工程分包營業稅如何繳納(工程總包和分包的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