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屋出租怎么處罰
違建房屋出租處罰標準如下:
1、房屋出租的時候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
2、有的建筑出租并不是合法的,而是違法建筑,出租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時,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違建房屋的認定是什么: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條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條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條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第六條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第七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第十條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號發布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第五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警告。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第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行政復議條例》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第三條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復議機關,是指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本條例所稱復議機構,是指復議機關內設的負責有關復議工作的機構。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私自出租房屋違法嗎
房屋私自改造出租合法是違法的。業主在物業范圍內,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等等。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非法出房屋如何處罰
1、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根據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根據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根據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派出所對出租房屋的處罰條款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此類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一)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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