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50條的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綜上所述,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注銷,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他項權證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后,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所謂他項權證,是一個土地產權相關的術語。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比如房貸按揭所在銀行)。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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