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轉讓土地怎樣合法
通過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或者是脅迫情形,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轉讓土地的性質、面積、具體地理位置。
3、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狀況。
4、土地轉讓的協商價格。
5、轉讓方使用情況、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不可抗力的情形。
8、合同簽訂雙方的主體簽名及簽署日期等。
土地轉讓合同違約的后果:
1、支付違約金,合同債務人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因違約行為而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綜上所述,只要通過合法手續辦理土地轉讓,就可以合法的轉讓土地。不可以私自轉讓土地。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私人合法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私人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受讓的對象必須是本集體成員,而且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可以用于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把農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其他外村的村民或者說轉讓給了城鎮戶口的這些市民,這樣的轉讓行為就是違法的。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私人合法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私人的行為是合法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且不可以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程序:受理——審核——報批 2、需提供材料: (1)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轉讓方重點闡述取得該地塊情況,投資建設情況,轉讓理由:受讓方要闡述用于何項目建設,要明確同意接受原轉讓方受讓該地塊時約定的建設要求,同意按評估價辦理轉讓。申請要轉讓、受讓雙方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2)受讓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受讓方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 (4)受讓方平面布置圖; (5)受讓方勘測定界圖及報告; (6)受讓單位房產證復印件(如果首次轉讓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轉讓方及國土分局、所實地踏看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7)轉讓、受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9)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10)轉讓方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原流轉合同復印件; (11)簽訂六份轉讓合同,宗地圖必須由受讓單位法人簽字及單位蓋章; (12)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表; (13)工業項目受讓方應附環評批復文件復印件; (1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國家早在幾年之前就禁止農村再隨意給村民批宅基地了,本村的村民如果想要修新房,也就只能購買其他村民的地皮,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本村的村民之間是可以相互轉讓的。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屬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表現形式之一,只不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千萬不要只達成口頭協議。
土地私下交換合法嗎
土地私下交換不合法。
具體原因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如果私下轉讓,不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這種情況是違法的,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也無效,法律不會保護。
土地用途變更需要的手續如下:
1、因土地征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土地征用、劃撥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綜上所述,特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土地私下交換,必須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爭取國家統一定價配套出讓,經土地市場公開成交或由有權行政部門予以確認方可實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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