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地國家征用怎樣補償
農村自留地國家征用怎樣補償國家征用農村自留地的補償如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土地區片價來規定;
2、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地上附著物的費用;
3、社會保障費用。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根據相關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百分之五,自留地的法律性質應等同于承包地,均為農民集體所有,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區別是自留地不征農業稅,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征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自留地政府可以強制征收嗎
農村自留地政府不可以強制征收。政府征收土地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向上級報請并獲得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各個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自留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自留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1、自留地征收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4)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征收自留地糾紛有訴訟時效嗎
征收土地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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