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小產權合同有效嗎
案例:
去年底,陳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房子買賣合同》,陳先生將自個的一套面積100多平方米的小產權房以8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女士。簽訂合同后,王女士向陳先生支付了定金24萬元。
在賣房時,陳先生與王女士有洽談,稱,房子售后的半年內陳先生以租房的形式暫住在小產權房里,等半年今后再與王女士進行房子交割。可是,過完年后,樓市回暖了,陳先生懊悔以那么低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王女士。故,陳先生想單方面毀約,不實行其時合同。那么,王女士可以依據之前簽訂的房子合同順暢拿到房子嗎?
查詢:涉及小產權房的糾紛較多
樓市一回暖,小產權房也隨之備受喜愛。在中國現有的法令中,“小產權房”僅僅一個民間的說法,而非一個真正的法令概念。現在,中國法令尚沒有對小產權房的一致規則,經常被我們作為依據援引的,通常都是有關有些的一些政策。
事實上,與小產權房有關的膠葛卻一再出現在訴訟范疇。在現在沒有法令一致規則的狀況下,對于小產權房的疑問,司法實踐中是區別對待的,一概說買小產權房有用或無效好像都有失偏頗;而在能否變成小產權房主的過程中,是不是具有小產權房地點鄉村團體經濟安排成員的身份是個至關重要的疑問。
律師:小產權房合同均無效
律師表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能通常以確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別不一樣狀況:對于發生在同一團體安排成員之間的房子買賣,該房子買賣合同確定有用。如果是發生在同一安排成員以外的小產權房合同均視為無效。對于事例內的職責確定,則要依據雙方的差錯程度作判別。
據稱,“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而并不構成真正法令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要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據1999年國辦《對于辦理土地轉讓辦理禁止炒賣土地的告訴》規則,農人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農人團體土地締造住所。有關有些不得為違法締造和采購的住所發放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
此外,采購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有關有些整理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致使有些項目停建乃至被逼迫撤除。購房人會面對既無法取得房子,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為難處境。
房屋見證書具有法律效果嗎
如果你所說的是房產買賣協議見證或是房產歸屬問題見證。如果是前者,協議自雙方簽訂后生效,與律師見證或者公證都無直接關聯,律師見證和公證都只是證明簽名的真實性而已,對合同效力都無權證明。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律師見證是有效的,能夠起到證明作用,當然在辦理房屋登記手續,不是雙方到場,登記部門基本上會認公證。
法律分析
1.約束效力 律師見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因為雙方當事人既然自愿申請見證,而且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也業已見證,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就不得對已見證的事項隨意變更、修改或廢止,而應自覺履行。 2.證據效力 律師見證,是律師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較為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并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作為見證人,從第三者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所為的一定的法律行為,這在客觀上使被見證對象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而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作為認定事實、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效力。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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