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沒有按期完成如何索賠
一、工程沒有按期完成如何索賠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工程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或者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發包人拖延驗收工程怎么辦 承包方應該學會利用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僅涉及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還涉及質量保修責任和保修金的返還時間,所以該日期的界定十分關鍵。為防止發包方惡意拖延驗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時,即應主動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犊⒐を炇請蟾妗房梢院芎唵?,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話,比如“貴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經完工并自查合格,現提請貴司組織驗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即使發包方故意拖延不驗收,也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二)款,承包方提交報告之日即可視為工程竣工日期。 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工程沒有按照工期來完成就是屬于合同違約,如果合同違約的話是可以進行索賠的,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的,希望大家明白。
工期延誤賠償標準
工期延誤賠償標準
一、一般是20%。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違約金,通常以20%左右為標準,但是沒有絕對限制,如果造成損失遠遠超過20%的損失的話,仍然可以繼續主張。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工期延誤賠償沒有絕對的上限,通常情況下按照合同里面的規定金額進行賠付。如果有不以合同中的規定進行操作的,違約金要求過高的,也可以進行談判來向法院申請適當調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疫情期間工期延誤應該如何辦
1、工期延誤:因政府采取停工等防疫措施直接導致工期延誤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因施工人員返崗延遲等疫情相關原因將導致工期延誤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取得建設/監理單位簽證。2、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誤相關損失,如停工期間工資、后期趕工費用等,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協商合理分擔。3、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三、疫情期間工期延誤要怎樣辦
1、工期延誤:因政府采取停工等防疫措施直接導致工期延誤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因施工人員返崗延遲等疫情相關原因將導致工期延誤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取得建設/監理單位簽證。2、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誤相關損失,如停工期間工資、后期趕工費用等,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協商合理分擔。3、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四、裝修工期延誤有哪些賠償
1、在裝修合同中,法律有所規定:若裝修工程的進度沒有按照預期的進行,那么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支付標準一般是要按照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就要按照工程款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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