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事故上報程序及時間的規定范圍
法律主觀: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法律客觀: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怎么規定的?
國家作為公民和社會秩序的管理者肯定會高度重視與公民安全有關的所有建筑的質量問題,因為只要建筑在質量上有任何的瑕疵發生了倒塌或者材料掉落都可能傷害到無辜的公民,而對于發生質量事故的建筑也有相關的處理規定。那么,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怎么規定的? 一、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怎么規定的?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我們所居住的房屋都是由特定的建筑公司建造完成之后就要接受國家嚴格的審驗之后才會被允許銷售給我們的,但是如果在居住的時候發現房屋有嚴重的問題就屬于工程的質量事故而需要該公司進行承擔責任。
質量事故發生后多長時間上報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式:
1、修補處理
這是最常用的一類處理方案。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后還可以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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