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怎樣分配?
我村因修高速公路占用我隊40多畝田地,土地承包權剛23年,問:土地補償款怎么分配,是占住誰的地給誰錢,還是歸集體所有,所有人平分(如果只給占地的分錢,那承包期到后她們還能分地嗎,為什么。土地怎么分配,承包期不到能重新調整土地嗎。(一) 征地補償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颂锲骄慨€補償15萬元?! ?、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锲骄慨€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h(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v(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彝馑嗟仄好科椒矫籽a償165元?! ≌託獬孛總€補償4600元?! 科椒矫籽a償190—300元?! ∝i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私衙科椒矫籽a償180—330元?! 〈u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駯?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嬘盟?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r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殴啻缶?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潘?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芯€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灻孔a償5000元?!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艞睢⒘?、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谱鯓淞帜狙a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羌t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嚷淙~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 ∴l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l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注:補償系數=臨時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衅渌值匮a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鎮)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占用期一年為1.5- 3倍, 占用期二年為5倍) (十六) 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于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準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十七)對于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十八)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如今隨著社會城市化發展,許多土地都被征收,那么被征收的住戶要了解一些相關法律知識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被損壞,下面一起來學習一寫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知識。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1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我建一個學校和醫院是為了公共利益,我開發一個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是否也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二)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
而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這個異議是指對6—10倍以內,而對于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要求高于10倍的救濟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釋中并未提及。
另外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能,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
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
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
(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
?。?)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
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另外我國對土地的補償范圍也值得借鑒,如
?。?)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轉移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準。(2)營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3)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
其實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蘇省蘇州市征用土地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的就有保養費,并且在該辦法第24條還對保養費的發放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補償標準也有點過低,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標準為被征收前3年畝產量的6—10倍,這樣算下來荒地補償費每畝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農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說彌補損失了,甚至連原來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另外也與我國現行勞動法不協調。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補助費一般在5000—14000元/畝,這樣低的安置費,用人單位根本
不愿接受。
另外在勞動力安置方面我國《土地管理法》雖然作了多次修改但仍未脫離計
劃經濟的陰影,主要表現在與我國現行勞動立法不協調,如企業都是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企業有自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強行向企業安排勞動力顯然干渉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
另一方面企業實行的是全員勞動合同制,當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勞動法規時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結果是被安置農民的就業權利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
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
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實質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立法目的都是為了規范和監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也就是防止征收權利被濫用,在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主任、組長,因為他們的民主法律意識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說召開村民會議,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眾,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
一個小組長甚至連上百畝的土地都敢私自出賣,完全不顧村民的利益,更不考慮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后的生計,這也是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四) 存在“以租代征”現象
我們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農村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這里我們并不是反對租用土地,而是由于立法滯后用地單位及有關部門忽略了土地租用后的復耕等一系列問題,最終受害的還是農民。
如沁陽市的宏達鋼鐵有限公司,2003年他們在沁陽市西萬鎮校尉營村租用了240多畝土地,租期為 30 年,租金每畝每年僅為600 元,并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這全是耕地。
如果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是要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可實際上他們只在沁陽市和焦作市土地主管部門作了備案和批準,因此這種租地行為屬于嚴重規避土地征收程序的行為,它簡化了土地使用手續。
最關鍵的還是他們雙方的合同太簡單,對以后企業經營風險產生的問題及違約責任沒有作出約定,如企業在土地租用期限內出現破產怎么辦?土地由誰來復耕?
我們認為只所以出現這些問題,租用土地的雙方只考慮短期利益,不考慮土地的長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為政府部門由于缺乏相應 法律依據無法加強監管也是主要原因。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2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是什么?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12 農村房屋征收補償 最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于2011年1月21日頒布實施。
全國各省市已經根據此條例分別頒布了地方的實施細則或暫行辦法等地方規章、政策。下面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補償項目,我將以石家莊為例并結合國務院條例,對補償標準進行詳解:
農村房屋征收補償
最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
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農村房屋征收補償 最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
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
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農村房屋征收補償 最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12 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
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
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
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方式。
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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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3
集體土地征收怎么補償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擴展資料: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征地補償款分配法定依據
在去進行征地的時候,一般都是當地政府去進行公告發放的,這也是需要告知相關的人員通告的,那么征地補償款分配法定依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征地補償款分配法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征地補償款發放時間是什么時候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一般是按照雙方的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內容,根據補償協議要求的時間和以土地管理部門答復為準進行發放的,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于補償違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圍內對征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征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于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先發款后占地,這是正常程序。土地征收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需要各級政府審批,甚至國務院審批,同時,一般土地征收程序違法,補償方案依據國務院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以及審批通過的補償方案而定,并且被征地人有知情權,不得隱瞞,需要公告、聽證等,可以對征地合法性進行調查。 三、如何確定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征收或者征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 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本辦法公布之日,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先保證被征地農戶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征地補償款分配法定依據的相關內容,國家規定了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依據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批復是屬于政府重點公開的信息之一,所以征地批復是要公開的,如果政府不公開的,公民有權申請公開相關征地信息。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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