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房可以退房嗎
貸款房可以退房。只要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退房條件,無論購房者是否通過按揭貸款,都有權利依法解除購房合同。所以說,辦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也是可以退房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買房退房需要注意什么?
1、買房退房需要注意定金雙倍退還。根據《民法典》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不可同時適用。若是購房人的原因導致退房,開發商有權不退還定金;但若是開發商的責任,購房者可獲得雙倍賠償。
2、買房退房需要注意違約金就高不就低。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全部的,差額部分由開發商繼續賠償。如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開發商則直接按違約金來賠償。
3、辦理房產證前退房更省事。業主建議是在房產證辦完之前辦理退房手續,如果拿到房產證后裝修房屋時或在其他情況下發生問題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的鑒定過程,然后走訴訟之路,買房退房需要注意拿到勝訴證明后辦理退房手續,過程較復雜。
期房退房常見的原因有哪些?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期房退房的條件有哪些
期房與商品房不同的點,就在于期房是還未建成的房產的,而正是因為這一點,期房在購買之后也還是可以進行退房的,但是要符合期房退房的相關條件才可以進行,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期房退房的條件有哪些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吧!
一、期房退房的條件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異于認購書內容,如果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不合理,此時買方有權拒簽,并要求返還定金。
(二)開發商未取得相應的批準、證件。
(三)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如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單方變更朝向、面積、戶型等規劃、設計,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賠償金。
(四)按揭未獲批準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不可歸責于買方的事由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五)先賣后抵、一房二賣或先抵后賣,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六)面積誤差,合同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如無約定,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七)質量瑕疵,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八)拆遷補償安置房屋,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事實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并可向出賣人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九)遲延交房,實踐中,開發商通常通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房條件(如交房條件不是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而是單項驗收合格等)進行規避。
(十)逾期辦證。
二、關于退房的法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看到這里,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期房在進行退房的時候,只要購房者或者開發商的行為符合了相關的退房條件,那么就可以辦理退房了。
辦理了按揭的期房可以退嗎
辦理了按揭的期房可以退還,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退房條件。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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