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了定金又不想買了,可以和對方協商解除購房合同,但是出賣人有權不予退還定金。
有以下幾種情形是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的:
1、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2、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定金可以退回。
購房定金的作用是保證購房合同的順利進行。如果購房人只是交了“誠意金”,還沒有簽訂《購房協議書》,則誠意金還沒有變成“定金”,你和開發商之間還沒有建立合同關系,這個時候誠意金是可以退的。
簽訂購房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2、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3、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理論原則上是不可以退的,如果你沒有任何政黨理由執意要求退還押金,反而要付違約金。如果你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則可以協商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購房者可要求退還定金的情形:
1、補充協議難達一致,可要求退還定金。在交付定金簽訂認購合同時,可能會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如果購房者對協議內容存疑,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并因此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2、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3、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戶型、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4、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的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要說定金能不能退,先要看看是在什么情況下提出的需求。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由購房人提出的退款需求,那是不能進行退款的。定金協議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也就是說,如果是購房人因為自身原因,比如一時沖動交錢,交完了冷靜下來又后悔了這種情況,那責任是歸到購房人這邊的。畢竟買房不是7天無理由退款,所以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退定金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的明確規定,在開發商違約時,定金雙倍退回。因此,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定金是可以退的。
第一種,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簽訂,且購房者已經提前預付定金的情況下,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第二種,開發商未經允許擅自更改合同條例的。比如就價位、房型、占地面等進行改動而造成簽訂未果,視作賣方違約,應雙倍退回定金。
第三種,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購房人突然從有購房資格變成了無購房資格、新的房產政策頒布等情況。
第四種,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或違規的情況,或者開發商證件不全、無銷售資格等等,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相關說明
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的定金。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約定金,是指為保證訂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來說,我們在簽訂認購書或意向書時約定交付定金作為簽訂正式合同的擔保,這種定金就是立約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也就是說,購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買房,那么開發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收了定金但不賣房,要雙倍賠償定金。但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所謂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主要有銀行按揭未獲批準等第三方原因或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中約定的情況等等。這里提醒購房者,如果能證明開發商不賣房導致自己的損失大于雙倍賠償的定金,還可以主張開發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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