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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轉讓有何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0-03 05:44:03

對安置房買賣國家有什么新政策?

1、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后上家有意反悔,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2、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3、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4、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沒有登記備案的,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農村安置的國有劃撥土地可以交易嗎?

劃撥土地,一般房屋為房改房、經濟房或拆遷安置房,需要區別對待,一般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劃撥的土地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如允許出售一般還需要補足土地出讓金。

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發布部門: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文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通
紹政辦發〔2004〕1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
  為規范對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住宅轉讓交易的管理,維護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市區實際,現就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實行土地有償使用規定如下:
  一、市區房改房及土地性質屬于劃撥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住宅,在轉讓交易時應實行土地有償使用,補繳土地出讓金。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住宅分攤土地面積×年期修正系數。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為該住宅轉讓時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準地價的10%。住宅分攤土地面積由市國土局根據標準核定。對土地出讓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應按年期修正系數(見附表)進行修正。房改房屬于出讓土地的,則為補繳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該類住宅在辦理轉讓交易手續時,由買房者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全額上繳財政。但對出讓土地上的房改房收繳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原產權屬于事業單位的,在扣除規費后50%上繳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原產權屬于企業的,扣除規費后全額返還原企業;原單位已轉制或不存在的則全額上繳財政。
  二、政府限定銷售對象、具有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在轉讓交易時應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土地收益。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繳納標準×住宅分攤土地面積×年期修正系數。土地收益繳納標準為該住宅轉讓時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準地價減去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額,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計算。住宅分攤土地面積由市國土局根據標準核定。對土地出讓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應按年期修正系數(見附表)進行修正。
  該類住宅在辦理轉讓交易手續時,由賣房者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收益。
  對政府將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銷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場價購買超面積標準部分的住宅),其土地收益繳納標準按該住宅轉讓時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準地價的10%執行。
  三、其它土地性質屬于劃撥的住宅在轉讓交易時允許住戶選擇,既可以按本規定第一條的原則與標準實行土地有償使用,也可以保留劃撥土地性質不變,并仍按原市城建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征收房地產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
  四、凡是2001年1月1日起竣工并規劃驗收合格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起始時間均從實際規劃驗收合格之日起按70年計算。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凡是鋼混結構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終止時間均為2070年12月31日;凡是磚混結構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終止時間均為2050年12月31日;凡是磚木結構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終止時間均為2030年12月31日。
  五、買房者或賣房者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或土地收益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類型的商品住宅辦理土地登記。此文發布后,“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住宅允許上市交易。
  六、為規范交易行為,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不流失,對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三條所述住宅,在辦理房地產轉讓交易手續時,應先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產交易登記手續,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告知交易雙方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規定,土地交易管理部門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對本規定第二條所述經濟適用房住房,在辦理房地產轉讓交易手續時,應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取得土地有償使用憑證,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憑土地有償使用憑證辦理房產交易登記手續,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交易管理部門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七、上述住宅轉讓交易中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市城建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征收房地產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不再執行。
八、本規定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表:年期修正系數
出讓年期70—6665—6160—5655—5150—4645—41
修正系數1.000.950.900.850.800.75
出讓年期40—3635—3130—2625—2120以下
修正系數0.700.650.600.550.50

拆遷安置房買賣是否有效?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人民生活越來越富裕,為了促進社會更好更快的發展,各地政府決定通過 拆遷 來擴大房屋面積,用來蓋成高樓大廈讓人民過上更好的生活,那么面臨拆遷房屋,拆遷 安置房買賣 是否有效?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拆遷 安置房 及其土地的性質。 (一)土地性質。 土地根據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一類是 集體土地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拆遷安置房的土地性質因此可以分為三大類:①國有出讓土地;②國有劃撥土地;③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房因為所處土地性質的不同而使得交易的限制條件有所不同。上市交易房屋的 土地使用權 性質為國有出讓土地,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才能轉讓,批準后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此條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因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 (二)拆遷安置房性質。 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 法規 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 商品房 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按照現行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主要有如下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但該類安置房的轉讓往往受到限制,如 北京 、 上海 等城市均規定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遷安置房買賣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解析】 由于安徽省尚未針對拆遷安置房的轉讓出臺想要法律法規及規章,就安徽省來說,該條規定是房地產交易是否合法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三、拆遷安置房買賣要件分析。 針對拆遷安置房的轉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主要參考以下三個要件:是否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包括 房屋所有權 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是否存在上市交易的時間限制。 (一)拆遷房屋權屬證書。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須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二)土地性質。主要是如果拆遷安置房是建立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 小產權房 ,則后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也就不能過戶。 (三)相關政府規章或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尤其是對于交易期限的限制。 比如上海、北京等地的政策規定了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時間限制。目前安徽省尚未出臺此類規定,即,如果辦理出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可以隨時上市交易并過戶。 四、法律風險。 (一) 房產證 無法辦理。 拆遷安置房往往房產證的辦理期限較長。更為重要的是,某些類型的拆遷安置房甚至無法 辦理房產證 。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小產權房”,即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第一類小產權房:占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筑。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后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如果購買以上三類小產權房,由于無法辦理房產證,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而使得 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 (二) 安置房買賣 合同的效力 。 現實中常見的拆遷安置房買賣中,有三種情況: ①安置房的權利人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這種情況下,由于房屋兩證齊全,只要地方政策沒有對拆遷安置房的交易期限進行限制,那么 買賣合同 的效力合法有效。 ②安置房的權利人沒有領取房屋權屬證書,但已占有該安置房,房屋權屬證書需要一段時間后才能夠辦理。這種情況最為常見(安徽曹女士擬購買的拆遷安置房即屬這種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買賣,因此該種拆遷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買受人購買該類房屋具有風險。風險主要體現在如房屋權屬證書辦不下來,以及在從簽訂合同到未辦理產證的過程中,一旦有糾紛,合同效力可能因為違反《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而歸于無效。 ③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出售 拆遷協議 中載明的安置房,事實上被拆遷人并未實際取得該安置房。此類拆遷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最大。 (三)賣方將房屋賣一個買家之后,有可能會再賣給其它人,這樣買方就會無端轉入與第三人的官司之中。 五、關于拆遷安置房能否進行買賣的總結。 (一)依法已經取得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只要當地沒有關于拆遷安置房交易時間的限制,即可隨時上市交易。 (二)依法已經取得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權證的,但當地有關于拆遷安置房交易時間的限制(如上海、北京),則必須按照政策規定的交易時間限制期滿方可交易。否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至于合同效力尚有爭議。 (三)如果拆遷安置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小產權房),則無法辦理 房屋產權證 ,買賣 合同無效 (本集體內成員可以交易)。 (四)尚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后續辦理出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只要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的交易時間限制,可以買賣并過戶。但在辦理出產權證和土地證之前,一旦有糾紛,合同可能因為違反《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而歸于無效。 綜上所述,我國對于拆遷 安置房買賣是否有效 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解釋,在我國與這方面的法律在不斷地完善,通過法律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當然政府也不可沒有條令或者相關文件就對人民的房屋進行拆遷等,以上就是對拆遷 安置房買賣是否有效 的解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給個人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給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關于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給個人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給個人      1、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給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2、法律依據:      《土地法實施條例全文》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二、集體土地能否轉讓使用權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并且需要用于農業。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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