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了施工合同后取消項目,施工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以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而同意終止合同關系。當事人的這項權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因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一、施工單位解除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關于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一節和《合同法》第三章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除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必須具備自身的一些特殊要件。一是積極要件,具體包括:1、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發包人,除房地產開發必須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他建設工程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未作限制。對于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根據《建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2、發包人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3、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程序,如必須招投標的工程應當履行招投標程序。二是消極要件,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效力性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