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不賠償
法律主觀:
開發商延期交房 可以要賠償。開發商延期交房屬于違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 合同沒有約定 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 房地產評估 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賠償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不賠償怎么辦(一)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于購房者能夠承受的范圍,例如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并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賠償。(二)開發商延期交付,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三)延期交付,經催告后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開發商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總之,購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時對于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實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選擇上面的解決方式,還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項,例如: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合同中關于交房日期的規定,延期交房的處理等,如果沒有約定,要簽訂協議。盡量在購房合同中體現出這個問題,以便發生問題的時候有據可查。二、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國家規定是什么遲延交房的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6條也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因疫情延期交房開發商是否賠償?
因疫情影響,開發商延遲交房不需要賠償,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導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誤的,或者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無法按時運輸到施工現場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法律分析
因疫情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交付,開發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減輕業主的損失,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導致損失擴大,購房者可以主張進行賠償。開發商因疫情原因導致的不能按期交付,應提供相應的影響交付的相關證據,例如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的相關文件、企業停工通知、施工人員因確診或疑似肺炎隔離的相關醫院證明,供應方無法按時供貨等情況證明。還有,延遲交付的時間一定要合理,需要按實際情況開考慮,不能說延遲復工一月,延期交付一年,這樣是不合理的。購房合同中一般規定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賠償。但合同中“逾期交付責任”有一個免責條款,那就是“不可抗力”。很顯然,此次疫情就是屬于不可抗力。因此,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因為政府的原因交房延期
法律主觀 :
哪些情況可以判定為延期交房?1.排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免責的原因后,如果開發商未在合同約定交房時間內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就說明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了。2.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是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開發商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延期交房。3.在交付房屋的時候,如果開發商的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房屋,一直到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這違約的時間就是延期交房,開發商同樣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4.購房者和開發商針對房屋交付條件簽訂了補充條款,或者有其他約定的,但是到了約定的時間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和交付時間交付房屋,同樣開發商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哪些情況下延期交房是可以退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合同中有約定的事項,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1.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2.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具體有以下情況:(1)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能銷售該房產;(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3)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的;(4)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5)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6)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此外,還要看購房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有,則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遇到延遲交房,購房者是可以退房的。房屋交付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在購房合同中,對于各項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應分別作明確約定。購房者應該仔細閱讀所簽署的購房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約定條款,了解自己的各項合同權利。
法律主觀 :
哪些情況可以判定為延期交房?1.排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免責的原因后,如果開發商未在合同約定交房時間內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就說明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了。2.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是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開發商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延期交房。3.在交付房屋的時候,如果開發商的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房屋,一直到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這違約的時間就是延期交房,開發商同樣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4.購房者和開發商針對房屋交付條件簽訂了補充條款,或者有其他約定的,但是到了約定的時間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和交付時間交付房屋,同樣開發商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哪些情況下延期交房是可以退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合同中有約定的事項,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1.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2.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具體有以下情況:(1)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能銷售該房產;(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3)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的;(4)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5)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6)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此外,還要看購房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遲交房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有,則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遇到延遲交房,購房者是可以退房的。房屋交付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在購房合同中,對于各項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應分別作明確約定。購房者應該仔細閱讀所簽署的購房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約定條款,了解自己的各項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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