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買的期房沒有預售證可以退嗎?
買房子沒有預售證交了首付可以退。開發生沒有預售證就進行預售的是一種違法行為,此時簽訂的購房合同或交的首付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可以向開發商要求退首付。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然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退房是解除合同的一種后果。購房人要求退房的情況主要有:
1、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形。在購房合同中,一般都要約定開發商的交房日期以及在過了期限交房的違約責任。現行法律規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購房者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經購房者催告以后,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房。如果在購房合同中,就這個問題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也就是約定優先。上述規定只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才適用。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以免發生糾紛時對自己不利。
2、開發商在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前面曾經提到過,開發商在預售房屋的時候,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尤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就預售房屋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上述情況不包括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形。
3、開發商變更設計規劃、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和朝向的情況。開發商在經過規劃部門批準和設計單位同意變更設計的,如果影響到房屋的質量或使用功能,購房者有退房的權利。開發商要返還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4、無法得到貸款。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產權證。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超過一年以上仍然無法得到產權證,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另外,由于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范,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后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購房人不能要求退房;而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支持購房人。
7、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
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目前北京房地產市場較少發生。出現這種情況,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
8、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
9、開發商把房子抵押。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開發商沒有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查明情況屬實后,就可以要求退房,并且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開發商在預售以后又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對購房者的利益影響很大。所以購房者在交了購房款以后,一定要向開發商索要國家稅務部門規定的正規發票,而不能接受開發商提供普通的收據。
10、購房者的住房貸款銀行沒有批準,購房者和開發商對付款方式又不能協商一致,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購房者在要求退房時,應向開發商提出書面通知。由開發商的責任導致退房的,開發商要承擔因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
開發商沒有預售證交的定金能退嗎
沒有預售證的房子交了定金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的。沒有預售證的房地產是不能出售房屋的,與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也是無效的。根據相關規定: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利息以及賠償損失,因此定金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買了沒有預售證的房屋是否可以退房
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沒有預售證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在什么情況下業主可以退房?
1、延期交付房屋。
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卻一直沒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
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在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則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返還訂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
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3、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4、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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