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出于購房者自身原因,定金不能退。比如簽了認購書后又反悔的,購房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購房者交款后反悔,違背了認購協議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退的。再者因個人征信貸不了款,購房也定金不退。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退還購房定金的情況如下:
1.開發商無銷售許可證或者產權證,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導致購房合同無法達成;
2.開發商存在欺此圓此詐行為,如已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
3、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如賣家對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條款無法確定,或者賣腔氏家對認購書中的條件,如房屋面積、價格等進行修改等;
4、買賣雙方均無過錯,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依舊未能訂立。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致使該商品房項目未能建設或未能按原約定建設等。
購房時的定金通常是可森迅以退還的。這取決于雙方在支付定金時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明確說明,一般可以退款。也可以和雙方協商。如果因開發商原因不能簽訂合同,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相應的定金。但是,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開發商沒有相關隱瞞,只能單方面索要定金,應該按照認購書中的相關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定金能退還的情形有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雙方協商一致、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等等。
1、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
如果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而購房者已經支付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有關于定金的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雙方協商一致
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如果經過協商,對方同意解除合同,且雙方在退還定金的事項上達成一致,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3、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不可抗力事由具有偶然性、不可避免性、不可預見性。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或放棄購房,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購房定金的簡介如下:
購房定金指購房合同當事人的購房一方為保證購房合同的履行,在購房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給付開發商的一定數額的款項。購房定金是保證購房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也是一種約定購房違約責任的形式。
購房定金不是購買住房的買賣合同,而是在訂立住房買賣合同的同時,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以后,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購房款。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則無權再要回定金;接受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購房定金
交了定金,但不想 買房 了,定金能退嗎? 這是不少購房者都有的疑問。定金是否能退,首先要明確定金的法律定義。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于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 定金罰則 ”的基本精神。 對于定金能否退還的判定,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1、如果在正式 購房合同 簽訂之前,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已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則應將定金抵押房款或退回買房,在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在上述過程中都不存在違約情況,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而不涉及賠償問題;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或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 合同無效 的,應按 無效合同 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在正式簽約時,賣方未能履行認購書中確認的房屋條件,如房價、樓層、面積、朝向等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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