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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租賃合同的違建有賠償嗎,違章建筑主要包括哪些?(租了違建房可以要求賠償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0-31 11:33:21

違建租賃合同有效嗎

違建租賃合同有效嗎
一、違建租賃合同有效嗎
1、違法建筑物的租賃合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屬于違建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屬于違建,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租賃違章建筑,可以得到賠償嗎?

本人于一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其名下一房屋經營小店,簽訂五年,這才一年多點,就可能要拆遷,當初簽訂合同是未考慮拆遷賠償問題,所以很擔心會竹籃打水一場空,問我這種情況可以得到賠償嗎?由于是違章建筑所以無法辦理營業執照。請指點迷津
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相當于這家公司違約??梢园凑蘸贤`約賠償你的損失。如果這家公司以不可抗拒的理由來抵賴,你就查拆遷通知是什么時候下發的,或者什么時候有消息的,這家公司肯定知道拆遷之事,屬于重大事項瞞報,可以按照對方故意隱瞞重大事項形成合同欺詐告贏對方!

違章建筑的侵害賠償

有關違章建筑被他人損害后,損害人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問題,在實踐中經常發生,而且,對此問題在理論上沒有進行過深入地研究,因此造成了實踐中各法院對此的看法也極為不同。 有人認為,違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筑物?!盵1]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筑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2]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筑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3]筆者認為,違章建筑并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筑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物[4]。
因為對違章建筑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筑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筑有什么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筑損害索賠案件時,對于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筑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5]:關于起訴權。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筑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筑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系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筑,法院均應受理。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筑的侵害也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于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對于違章建筑的權屬,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以合法為前提。所以,違章建筑建造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權。在實踐中才出現了認為因不能取得所有權而否認當事人具有起訴權的觀點。二是認為,違章建筑人雖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建造了違章建筑,但其所有權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認,只是這種權利因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應當是有瑕疵的所有權或者說不完全的所有權。
我們認為,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權利,只是一種占有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以合法為前提,而其既然為違章建筑,就當然不能取得所有權。有人認為,雖然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權,但應當享有使用權。因為,一般違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這種觀點混淆了實際生活中的“使用”和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使用權是基于所有權的一項權能,既然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權,使用權便失去了基礎。還有人認為,即便違章建筑作為整體因其違法性而使得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得不到保護,但構成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此應受法律保護。對此觀點,我們認為,建筑材料本身雖然具有所有權的合法性,但這些建筑材料在合成為建筑物后,已經成為一個整體了,再討論其合法性及對其的保護,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對于那種認為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享有有瑕疵所有權的觀點。我們認為,是對所有權概念的嚴重曲解,所有權是一種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是一種統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各項權能的簡單的量的相加。按照現代民法理論,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權,就不是所有權[6]。所有權本質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權[7]。因此,認為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權的觀點是不科學的。
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只是享有占有的權益。與占有在概念上應當嚴格區別的是“得為占有的權利”。此種得為占有的權利稱為本權。本權得為物權,亦得為債權。有本權的占有,固為占有,無本權的占有,如盜賊之管領贓物,亦屬占有[8]。但是,贓物被盜賊占有之前,畢竟它是有所有權存在的,而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管領之前,該違章建筑上未曾存在過任何權利。也就是說占有前,該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權源。這是否也能成立占有呢?從實質上而言,違章建筑是無主物。無主物的形成主要有兩種原因,一是自始無主,另一為拋棄[9]。且從理論上而言,許多占有并不具有本權,甚至只是一種單純的事實狀態[10]。這里講的“本權”,應當是說物上從來就沒有存在過權利的意思。
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種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取得方法。繼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為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為事實行為[11]。所以,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得。
按照占有的基本理論,根據占有人是否具有將占有物據為己有的意思,可將占有分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據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某物,可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根據占有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沒有占有的權利,可把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因此,違章建筑的占有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無權占有、惡意占有。 當違章建筑受到他人侵害時,侵權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筑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益,賠償之訴不應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拆除違章建筑是有關部門的專門職責,被告無權實施拆除等損害違章建筑的行為,對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不正當地損害原告的利益,但該利益是非法利益,故被告應對原告客觀上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第一、第三種觀點頗值得商榷。違章建筑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準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來處理。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或毀損違章建筑的做法顯然是于法無據的。而且,如果允許他人任意毀損非法財產,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占有,并不一定是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而是為了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因此,擅自毀損他人占有的違章建筑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而不是補償責任。所以,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那么,當違章受到侵害,當事人向法院提請訴訟時,應當以什么理由為根據呢?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不是權利,也不是物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之客體?就學說而言,主要有 ⒈占有不能成為侵權行為之客體。這種觀點以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權利作為立論根據,認為侵權行為的只能是合法的權利,占有既然是一種事實狀態,因而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
⒉占有可以成為侵權行為之客體。這種觀點在承認占有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客體的基礎上,對于其法律依據上,又有所歧義。史尚寬先生認為,占有得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并認為占有系屬權利,應適用臺灣地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br />他進一步認為“,占有為事實,是否權利,不無爭論,民法上特設有保護規定,可認為財產權之一。其侵害為侵權行為,殆無疑義。”[12]史尚寬先生認為,可以把占有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不但有違把占有僅作為單純的事實而不是權利的通說,而且,占有既然為一種事實,為什么因為受法律的保護,即成為財產權?若采此觀點,則任何利益因受法律的保護,均成為權利,那么,權利和利益的區別將失去意義。梅仲協先生認為,臺灣地區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所稱的權利,系兼指人格權與財產權二者而言,至于財產權,并應以物權及其他絕對權如著作權或商標權為限。占有非屬上述權利之一種,故在侵權行為上之保護,應適用第184條第2項[13],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于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钡牵穹ㄖ嘘P于保護占有的規定,不能認為是屬于保護他人的法律。
因為一方面,占有保護的規定旨在維護一般的社會秩序,也不在于保護個別占有的狀態;另一方面,若承認民法關于保護占有的規定,系侵權行為法上保護他人的法律,則無權占有亦將受保護。這就無法解釋其合理性基礎。王伯琦先生認為,占有為一種權利狀態,并非權利。但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故除先手占有人外,占有人立于權利人之地位,侵害占有者,與侵害權利無異,亦得成立侵權行為[14]。筆者認為,王伯琦先生的理由較為合理。我們只有推定占有人就是權利人,才能為保護無權源占有找到合理的解釋。
關于占有權利的推定,各國民法規定不同,有僅以動產為限。中國學者也認為,關于占有權利的推定,應僅以動產為限[15]。有的也適用于不動產。筆者認為,既然權利推定僅適用于占有人消極地維護自己的占有,而占有人不得援用權利推定的規定,實施占有物所有權申請登記等積極行為,那么,為了更好地維護占有人的利益,對未登記或無法取得登記的不動產,也應適用權利推定的規則。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構成其存在的內容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建筑材料只要合法取得,該損失就應當賠償,而施工等費用是用于支付于不合法行為和目的,不應賠償[16]。也有人認為,應判決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其理由是:原告與被告在此類糾紛中均有過錯,但是相比之下,原告過錯更大。因為違章建筑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或三者兼有的利益;另外,原告的過錯在先,被告的過錯在后。還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應承擔同等責任,因為對原告違章與被告擅自損害違章建筑的行為是很難分清其過錯程度誰大誰小的,所以應推定其過錯是同等[17]。
第一種觀點存在著不合理性,既然其認為施工等費用是用于支付于不合法目的和行為,因此就不應賠償,那么,建筑材料本身即使是合法購得,其也是用于不合法的目的和行為,那為什么就要賠償呢?而且由建筑材料所構成的建筑物本身的價值,已經大大超過了建筑材料的價值,對所謂“建筑材料”的損害,其實質是對建筑物的損害。若只對“建筑材料”賠償,就不能保護占有人對整個違章建筑的利益。后兩種觀點的不妥之處在于沒有弄清原被告兩者之間的過錯的不同,即原告違章的過錯是對國家或集體而言的,是對國家關于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行政管理的違反,而被告的過錯是直接針對損害建筑物而言的,這不存在與有過失因而進行過錯相抵的情況,因為與有過失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都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原因力[18]。所以,原告的過錯不能作為減輕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 一是毀損占有物;二是侵占占有物;三是妨害占有人對占有物進行使用收益[19]。而占有人對占有的保護擁有自力救濟權和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又包括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占有妨害妨止請求權。對違章建筑的侵害也不外這三種形式,因此,我們應當分別討論這三種情況下侵權人的責任形式及其賠償。
財產占有人占有的財產被侵害,無論是被侵占,還是被毀損,侵權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使占有人對物的占有得以恢復。在違章建筑被他人侵占的情況下,可以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侵權人返還原物。但是在違章建筑被他人毀損的情況下,卻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對造成的原告的全部直接損失,即建材、施工等費用也應予以賠償,而不能請求恢復原狀。因為,違章建筑本身的違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沒收,也就是說法律不允許它的存在。在違章建筑被毀損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違章建筑的請求,則顯得荒唐了。
在一般情況下,侵權人侵害占有,使財產占有人喪失對物的占有而導致使用、收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但侵害了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而導致違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損失,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甲對違章建筑的占有屬于惡意占有,而惡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并無使用收益的權能,原則上應不得就不歸屬其享有的權益,請求損害賠償[21]。如甲把自己建造的違章建筑出租給乙,每月租金1000元,租賃期為2年,雙方簽訂租賃合同6個月后,丙把甲的違章建筑毀損,使得乙不能再租賃該違章建筑,而導致甲不能收取其1.5年的租金共18000元。對于甲的該種“損失”,不得請求丙賠償。 [1]朱偉.違章建筑引起財產糾紛的處理依據[J].政治與法律,1996,⑷.
[2]張斌.違章建筑索賠審理法律實務分析[J].當代律師網.
[3]陳文松.毀損違章建筑引起索賠案件的處理原則[J].人民司法,1998,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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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利明.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P832.
[11]王澤鑒.用益物權.占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P215-216.
[12]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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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文松.毀損違章建筑引起索賠案件的處理原則[J].人民司法,1998,⑶.
[17]曹滿章.對損害他人違章建筑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之我見[J].法律適用,1995,⑹.
[18]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二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P515.
[19]王利明,楊立新等.民法.侵權行為法[J].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P261.
[20]楊立新.侵權法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P893.
[21]王澤鑒.用益物權.占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P380.

違建有賠償嗎


違建一般不予補償,具體根據是否超過批準期限而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根據情況可以并處罰款;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違章建筑的界定
從違章程度的不同來看,違章建筑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另一種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后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筑,往往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例如:在住宅樓間公共場地搭建自己的倉庫。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規定建設40層,但是開發商卻擅自決定將其建設成45層。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醫院申請建設一幢7層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卻是7層高的員工家屬樓。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業公司說為了修繕房屋給工人搭建了一個房子,但事后卻將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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