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1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也就是說,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一般就是默認在貨物交付的時候就要進行付款,也就是俗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雙方之間多次合作,有著自己的交易習慣,這個時候,就按交易習慣來確定付款時間。
當遇到買賣合同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
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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