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資格審查(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的內容:
1.九項基本信息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應審查如下九項內容。
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包含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其他組織的許可證書等;允許公民個人參加投標的證、護照等。主要審查其是否真實,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時可以到相關網站查詢。
②投標人的生產或者經營業務的許可證。
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或者經營的項目,投標人必須具有相關的許可證。主要審查其是否真實,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時可以到相關網站查詢。
③投標人的財務狀況報告。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包含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如果是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看報告的結論是否表明投標人有完善的財務制度。
④投標人的納稅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納稅情況,從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來審查。
⑤投標人的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納稅情況,從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來審查。
⑥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必需具備的設備條件來審查,如是否自有、是否租用、是否與招標項目的規模相符。
⑦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來審查投標人的能力和參與項目的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如專業證書等。對證書的審查,可以按照前面審查營業執照的要求進行。
⑧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形式審查:審查其書面聲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實質審查:開標日期前三年內,投標人是否有受過刑事處罰(含行賄處罰);停產停業(含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吊銷許可證、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賄犯罪記錄,通過檢察院查詢。
重大行政處罰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
⑨項目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如進口貨物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資格要求。
2.信用信息情況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規定,還應審查投標人是否存在失信不良記錄。
3.有無關聯企業投標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還應審查是否存在禁止參加投標的關聯企業或是不得參加統一項目服務供應商的情況。
4.聯合體投標資格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還應審查聯合體的投標資格。
5.是否存在代理“禁區”根據87號令第八條規定,還應審查代理機構不得代理的范圍界限。
采購人方面應當審查代理機構的代理能力和權限,即看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進行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的情況。
6.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特定資格如果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和《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規定,審查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特定資格。
7.是否符合中小微政策優惠條件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招標項目,應審查中小微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應審查如下兩方面的內容。
①中小微企業書面聲明。
形式審查:審查其書面聲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實質審查:是否與財務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不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投標人的情況,是否與中小微企業標準不符。
②大型企業不得參加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
8.資格預審后投標人資格是否有變動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應對資格預審后投標人的資格是否有變化進行審查。已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開標后可不再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資格發生變化的,應通知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比較資格預審時投標人的資格情況和投標時的資格情況,已變化的部分,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查;無變化的部分可不再審查。
法律分析:投標時可以要求單位無犯罪記錄,招投標法沒有強制的規定。但是如果招標人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的,而投標人有行賄犯罪記錄的,肯定是參與的機會都沒有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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