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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可以對抗永久居住權嗎,房屋所有權法律上有什么規定?(所有權可以對抗永久居住權么)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1-03 07:34:44

永久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國家永久居住權什么意思
國家永久 居住權 是你在一個國家可以永久合法居住。永久居住權也就是綠卡。綠卡一詞源自美國,因其永久居民身份證(卡)是淺綠色的,所以簡稱‘綠卡’。理論上可以同時擁有幾個國家的永久居住權。
但每個國家對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內要住夠多長時間的限制,如果住不夠,就說明沒有意圖要在這里永久居住,那么那個國家就有權利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權,也就是吊銷綠卡,所以實際上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綠卡,是不現實的。
二、永久居住權享受福利嗎
永久居住權就是只有居住權利,沒有買賣交易權利,產權不在你,是屬于集體產權。也就是我們以前所聽到的公房,實際上這種房子是國家所有,是又具有公有性,這種房子在離婚的時候很難解決,因為這種房子沒有一個產權證,所以不屬于產權房,只是國家借給人民居住的一種公房,居民可享受在房屋居住的權利,但卻無法買賣交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房屋永久居住權,而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一般由所有權決定的,而 民法典 規定,房屋居住權的年限由合同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買下的房子永久居住權可以出售嗎
買下的房子在設定了永久居住權后,不可以出售。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他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產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居住權是《民法典》法條中新增的一項新的用益物權,此前雖然在涉及身份關系的糾紛中十分常見,例如在離婚糾紛和繼承糾紛中,卻一直未有明文規定居住權制度。那么,《民法典》中關于房產居住權的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跟著我一起來了解一下房產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一、房產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房產居住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3、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6、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二、居住權的特點      1、居住權是一種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他物權。      物權的功能最契合居住利益的性質,居住意味著對房屋的專屬的、排他的利用,其客觀屬性要求其必然具有支配性和對抗性;而為了保證這種利用的專屬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對抗性,以對抗任何可能危及這一利益的相對人。這些要求與物權的權利性質和制度設計天然契合。      2、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      因此原則上,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權能,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是無償設立的。      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      《民法典》明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居住權的性質      1、居住權是用益物權      居住權是以滿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權,專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權,由房屋所有權人以外的人享有,體現了房屋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相比于債權性質的租賃權,居住權不僅具有占有、使用的權能,還具有排除妨害的對抗第三人的物權屬性,在居住權遭受侵害時,居住權人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以保護其權利。      2、居住權是人役權      居住權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設定的人役權,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只能由特定權利人享有,不可轉讓或者由他人繼承,其流通性和繼承性受到極大限制。住困難問題,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體現了家庭成員間互助的性質。居住權的歷史淵源決定了其具有人身專屬性、終身性和無償性。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的房產居住權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房屋有永久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現行法律并無規定永久居住權,但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不同于所有權,其是不完整的物權,一般不得約定永久居住權,否則就是變相規避所有權變動規則,居住權無償設立,應當辦理登記,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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