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無效,是否需要支付租金
租賃合同無效是需要支付租金。無效合同至始無效,已履行的則是形成事實,得到法律保護,比如合同雖然無效,出租方出讓房子了,租賃者也租住了,則需要支付相應租金。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哪些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哪些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7、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 被確認無效后,按照 無效合同 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 退房 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 合同無效 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6868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法律客觀:
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何處理房屋裝修問題(一)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裝修物在法律上屬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是對裝修物如何處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則規定。由于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添附物的處理沒有直接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又過于籠統,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但是可以綜合考慮。(二)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形成的裝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對裝修物現價值進行評估,并歸出租人承頂;若出租人不同意裝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進行評估,其裝修物的損失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作適當的補償。如果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租賃合同無效后怎么處理
1、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也就是從合同成立時就無效,故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雙方約定的租金就失去法律效力,承租人也無須支付租金,但承租人因該合同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應返還承租人。
2、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雙方訂立合同過程中應遵循誠信原則,但一方違反該原則導致另一方受損而應負的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寫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2、房屋狀況: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過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及狀況等等。
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
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設時經規劃部門確定,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而付給出租人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對價。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6、房屋修繕:為保證租賃期間房屋一直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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