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私自賣共有房產是否有效
原則上認定無效,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并且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確認該買賣關系成立。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
夫妻一方能私自賣房子嗎?
夫妻一方不能私自賣房子的。且私自賣房子的情況下,配偶可主張協議無效,追回房產,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無法追回,只能主張擅自出賣方予以賠償。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應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為屬侵權行為。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怎么辦
夫妻一方擅自變賣共有房屋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變賣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2、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有變賣夫妻共同房屋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是否可以私自賣房
一般是不可以私自轉讓共有財產的,但是你這種情況分幾種情況考慮:
如果房屋只有一個人名字,但是是多人共有,這個人如果賣了的話(房屋過戶),一般情況下,房屋是不能追回的,這個人要對其他共有人承擔責任;
如果房屋是多個人名字的話,房子就過戶不了,這個人要對買房人承擔責任。
總之,買賣合同 有效,但能不能過戶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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