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證的贈與房產問題,求解....
2010年4月份我父親將他自己的房產贈與給了我的弟弟,并且到公證處做了公證,可過了7天我父親就去世了,辦完喪事我就住到了家中,過了1年多了,開發公司需要拆遷,可一直沒有通知,過了一段時間才知道我的弟弟和開發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我就納悶,去問才知道我父親把房子贈與了我弟弟,并且公證了。其他兄弟4人對這件事都非常不滿意。可是至今房屋沒有過戶,仍然是我父親的名字。我們兄弟4人還有繼承權嗎?另外,開發商對準我弟弟對嗎?有沒有什么法律依據。 根據我過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還有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還有贈與公證細則第七條 辦理不動產贈與公證的,經公證后,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否則贈與行為無效。還有我國合同法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本人認為你弟弟的贈與有效,但沒有生效。這就取決于不動產的所有權變更了沒有或占有使用了沒有。
房產贈與是轉移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因此,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與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密切聯系,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就是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br /> 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支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最后,建議不要打官司,勞民傷財,最好還是坐下來談。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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