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定金罰則的使用條件是怎樣的?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4、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
第二,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才生效;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基于雙方合同約定產生,不事先支付。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三、違約定金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定金合同生效是以主合同生效為前提條件的,如果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也無效,這時候收定金的一方應該如數退還定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則上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除非能證明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高于交付的定金。
法律分析: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1、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定金可以不予退還,作為違約的賠償;2、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的,交付定金的一方可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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