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遷凍結的最長時限是不能超過一年的。如果沒有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的,由需要進行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該在拆遷期限滿十五天之前,向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進行申請;房屋的拆遷主管部門應該從收到申請那天起十日之內進行答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延長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拆遷的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申請拆遷的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此,最長可凍結三年,重點看看有沒有取得拆遷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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